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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辞职和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是指不管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即时辞职是指用人单位有法律规定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包括即时解雇、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即时解雇是在劳动者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事先通知即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雇是指在非因劳动者个人过错导致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破产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大规模解雇劳动者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解除以外的原因而消灭。与劳动合同解除是因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消灭不同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法律事实,而非意思表示。 

(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支付情形 

原则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存在例外情形。 

2.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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